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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、商、周時期的五刑,按照由輕而重的次序,依次是墨刑、劓
刑、刖
刑、宮刑、大辟。前四種是肉刑,後一種是死刑。墨刑,又稱黥
刑,是在犯人臉上刺字或刻其他印記,再染以黑色。劓刑,就是割去鼻子。刖刑,就是砍腳。宮刑,亦稱腐刑、陰刑,漢代又叫「下蠶室」,處刑方法是男子割勢,女子幽閉,是一種破壞生殖機能的酷刑。大辟是死刑的通稱。夏、商、周三代,死刑名目繁多,其中還包括許多酷刑,像商代的炮烙、醢
(把人剁成肉醬)、脯(把人割成一條條,曬成肉乾)、剖心等,慘不忍睹。
漢文帝廢除墨、刑、刖、宮等肉刑,經過兩漢、魏、晉、南北朝時期740餘年的漫長時間,到隋文帝開皇元年(公元581年)頒行《開皇律》,才在法律上正式確定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封建制五刑。《開皇律》五刑規定:
死刑,有絞、斬二種。
流刑,有1,000里居作二年,1,500里居作二年半,與2,000里居作三年共三等。
徒刑,有一年、一年半、二年、二年半、三年共五等。
杖刑,有六十、七十、八十、九十、一百共五等。
笞刑,有十、二十、三十、四十、五十共五等。
唐代完全承襲了隋代的刑罰制度,並成為以後歷代刑罰制度仿效的藍本。但元世祖規定:笞杖罪均免三下,原因是「天饒一下,地饒一下,我饒一下。」故此,一百杖只杖九十七,五十笞只笞四十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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