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訴訟在中國古代常常被稱之為「獄訟」、「詞訟」。「訟」本指 「以財相告者」,即民事訴訟;「獄」指
「相告以罪名者」,即刑事訴訟。後世民事、刑事之別不復存在,訴訟一般都包括起訴、受理、傳喚、偵緝、羈押等幾個基本環節。
一、起訴:分口頭起訴及書面起訴兩種。唐代以後一般以書面訴狀為主要的起訴形式,所以民間將起訴稱之為「告狀」。
二、受理:明朝以前的書面訴狀,一般由當事人遞交給官府的書吏。明清時則由州縣正印官親自收受訴狀,作出是否受理的批示。
三、傳喚:司法機關受理案件後,必須傳喚或捉拿被告到庭受審。明朝開始使用「傳票」或「勾票」。如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簽發傳票,則由官員發「火簽」代替。「堂上一點硃,民間千滴血」,成為衙役乘傳喚拘拿之機,進行敲詐勒索的歷史寫照。
四、偵緝:在人命、盜賊、傷害等重大案件中,如果報案人無法確實指出侵害人為何人、或侵害人已經逃跑,就要進行偵查或緝捕。歷代律典都規定有「捕亡」之限,若捕盜官在規定期限內捉拿不到疑犯,要受罰俸等制裁。
五、羈押:拘提或緝捕到案之犯人要等待審判,在候審期間,很多重罪人犯必須要加以羈押,防止逃脫或串供。這種羈押場所,就是中國古代典型意義上的「獄」或「監」。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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