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法是中國古代法律的核心內容。早期的刑法大體上是一罪一罰,無所謂犯罪的分類。自《法經》起,就開始對犯罪行為進行系統的歸類,後世將各種犯罪行為按照其性質、內容、情節輕重等,分為「十惡」、「七殺」、「六贓」、公罪、姦罪等幾種主要的罪項。「十惡」是違反綱常的十種重罪;「七殺」是殺人罪的統稱,包括謀殺、故殺、劫殺、鬥殺、誤殺、戲殺、過失殺等七種;「六贓」是贓罪的總稱,包括與金錢財物有關的各種犯罪行為,唐代的六贓是強盜贓、竊盜贓、受財枉法贓、受財不枉法贓、受所監臨贓、坐贓等六種;公罪是指官吏因公事而致罪,即瀆職罪;姦罪指一切婚姻以外的兩性關係。
中國古代很早就出現了刑罰制度的體系化趨勢,並且將刑罰視為一種威嚇加誘導的社會控制手段。在刑罰發展的早期階段,最主要的刑罰手段是「肉刑」,即身體殘害刑。漢文帝廢除肉刑,經過兩漢、魏、晉、南北朝時期的過渡發展,隋代《開皇律》在法律上正式確定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五刑之制。唐代完全承襲了隋代的刑罰制度,並成為以後歷代刑罰制度仿效的藍本。宋以後各朝律典沿用了唐律中的五刑制度,但在實際運用上,都根據各自情況,對五刑作了很大的修正補充。
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