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式,是唐宋時期與律、令、格並行的另一種基本法律形式。
早在秦朝,就已出現了這種以「式」為名的國家機關辦事細則。雲夢秦簡中有《封診式》,內容為司法工作各環節中的具體事項和公文程式。如《治獄》一節,就是對審理案件過程中有關具體注意事項的規定,其中說:「治獄,能以書從跡其言,毋笞掠而得人情為上;笞掠為下,有恐為敗。」意思是說,審理案件,能根據記錄的口供進行追查,不用拷打而查得犯人的真情,是最好的;施行拷打,不好;恐嚇犯人,是失敗。
唐宋時期的式,具有更加典型的法律意義。唐人說式「以軌物程事」,宋神宗謂:「使彼效之之謂式」,
可見,式就是國家機關的辦事細則、公文程式以及關於百官權責的具體規定。宋代以後,與律、令、格等其他幾種法律形式並稱的「式」基本消失。明清時代的司法實踐中,這類辦事細則內容已被包括在各種則例中,不再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形式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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