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為先王之典、一代大法,律典相對穩定,不便於頻繁修改。但法律的規定往往滯後於時代,如果不能適應時勢的變遷,及時進行調整,勢必不能解決層出不窮的新問題,留下各種法律盲點。在中國古代君主專制及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下,以君主命令的形式發布單行法,是解決這一問題最便捷有效的方式。像先秦時期的誓、誥,秦漢時期的令、詔,唐宋時期的格、敕,明朝的大誥、榜文,明清的條例,都具有相似的性質。

在古代,皇帝的命令有各種不同的名稱,其中的法律規定也同時包含積極與消極兩方面的內容。唐宋以後,格(宋代稱敕)才與令劃清了界限,成為純粹的、專門補充律典的刑事法規。

按照唐代人的說法,格「以禁違止邪,百官所常行之事」,包括皇帝臨時對國家機關所頒發的多種「不應做什麼」的指示。北宋神、熙宗以後,「禁於已然之謂敕」,「於是凡入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,自《名例》以下至《斷獄》,十有二門,麗刑名輕重者,皆為敕」,此時敕開始專為刑事法規。北宋元豐年間編敕時,將皇帝的詔旨分類編纂,附於刑名的,歸入敕;而那些不附於刑名的,則另外歸入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