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西漢以後,「律」成為法律中居於核心地位的基本法律形式,一直沿襲至清末。當時所謂法律,在很多情況下都是指律典而言。

律,本意指樂律,後引申為約束人們的行為、以便達到一個統一標準的規範及法規,《易》中有「師出以律」之說。公元前361年,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實行變法運動,改「法」為「律」。「法」強調公平正直、一平如水,而「律」則更講求標準與約束,束而後入律。《商君律》改法為律,成為中國歷代律典的鼻祖。

律在早期包括積極和消極規範等各種內容,隨著後世法律的發展和不斷成熟,逐步成為較單一的,以刑事規則為主的穩定法典。

西漢蕭何編定的《九章律》,在李悝《法經》六篇之外,又增加了戶律、興律、 律三篇。曹魏明帝時編定《新律》,將具有總則性質的「具律」改為「刑名」,放在全律之首,成為後世律典的楷模。隋文帝時修定的《開皇律》,分為名例、衛禁、職制、戶婚、廄庫、擅興、賊盜、鬥訟、詐偽、雜、捕亡、斷獄等十二篇,為唐、宋、明、清各代所繼承。

律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,有著較高的法律威嚴,歷代許多優秀司法工作者都以身護法,與君主的法外用刑行為相抗爭,留下了許多可歌可泣的法律故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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