春秋戰國時期風起雲湧的立法運動,為中國古代第一部成熟與完善的法典──《法經》的產生奠下了歷史基礎。公元前445年,李悝被魏文侯起用為相,實行改革。他總括各國法律,編成《法經》一書,正式以「法」代「刑」,將「事斷於法」、「刑無等級」的法律公正觀念正式以國家法典的形式敲定下來。《法經》後來經過商鞅補充發展,成為秦以法治國、併六國一天下的法寶,李悝也成為戰國前期法家思想的重要代表。

《法經》分為六篇,它們依次是《盜篇》、《賊篇》、《網篇》、《捕篇》、《雜篇》、《具篇》。立法者認為,「王者之政,莫急於盜賊」,因此將《盜》、《賊》兩篇置於卷首。緝捕盜賊的有關規定,列入《網》、《捕》兩篇。其他如賭博、淫侈、貪污受賄、翻越城牆、非法聚會等殺人、偷盜以外的各種犯罪,統統歸入《雜篇》。《具篇》,又名《減篇》,是對各種罪行就犯罪人的不同情況作出具體規定,即「具其加減」。如犯人年齡在15歲以下者,重罪減三等,輕罪減一等;年滿60歲以上者,也從輕判罰。

《法經》是春秋戰國之交各國法律的總匯,它總結了整個春秋時期的法學理論和實踐,反映了戰國初期法律發展中之「重刑輕罪」的趨勢。統治者企圖以法律的嚴苛使民眾感承其強大的威懾力,通過殺一儆百的方法,達到「民不敢犯」的社會效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