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為燦爛中華文明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,中國古代的法制建設不僅影響著中國社會的發展,其影響力還遠及東亞、東南亞的許多國家和地區,成為一些國家法律建制的藍本。

隋唐時期的法學成就,對越南、朝鮮、日本等國家的法律建制都產生了重大的影響。唐末以後直至明末清初,安南(越南的古稱)的法典都是以唐律為主。此外,1428年建立的黎氏王朝,其法典也是以唐律為主,參酌宋、元、明三朝法律而修訂的,諸如法典的結構、五刑之制十惡八議等加重減免的原則,都是直接模仿中國法典而來的。

還有,朝鮮也很早就受到中國法律文化的影響。據班固《漢書》所言,殷商失道,箕子去朝鮮時,就曾將中國的法律傳播到該地了。隋唐以來,中國法律對朝鮮法律的影響進一步加深。從流傳至今的王氏高麗的法制文獻中,可以明顯地看到唐律的直接影響,無論是法典結構、刑罰體系,還是法律教育、研究,都是直接模仿中國而來的。

公元七世紀開始,隋唐法律亦對日本產生了極大的影響,儒家的宗法、倫理和階級思想,對日本古代的法律觀念影響極其深遠;日本的法典結構、法律形式、立法內容等許多方面,更幾乎都是唐律的翻版。

同步參考:《古代的中日韓文化交流》專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