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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古代政法不分,許多從事司法工作的官吏都沒有專門的法律知識,而且司法審判僅是他們日理萬機中的其中一機。
秦朝厲行法治,官員大多是從熟悉法律的刀筆吏起家,直到漢代,「以吏為師」的傳統依然在發揮影響力。東漢時,律學興盛一時,擔任廷尉之人多為「明習法律」的法律專家。穎川郭氏世傳律學,在百年之中出了七位廷尉。在秦漢時期,司法審判在相當程度上是專業化的。
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,律學為儒家經學所捨棄,一蹶不振。「九品中正制」使世家大族子弟在仕宦路上輕步平雲,根本不屑於學律。司法審判也被士族所不齒。
隋唐時期,國子監雖有「律學」之設,科舉中也設有「明法」一科,但明法科的考生很少。宋代國子監的律學已經不再單獨招生,僅承擔吏部選官人員進行法律培訓。但唐宋時期,進士任正官前,一般都先到大理寺或地方擔任大理平事、縣尉等職務,以學習司法事務。
元朝正式取消了律學及明法科,從此朝廷不再有專門進行法律教學及研究、培訓選拔司法審判人員的機構。明清時期,中央及地方的官學完全以儒學為教學內容,科舉及第後往往立即派往各地擔任知縣或監察御史巡按一省。他們於法律知識、司法事務一無所知,給司法審判中師爺、書吏玩弄法律、以公謀私,提供了空前的作弊環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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