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的實施往往比法律的制訂更為重要,司法程序與具體的司法制度則是保證法律貫徹實施的關鍵。在中國古代漫長的司法實踐中,逐漸形成了一整套關於訴訟、審判、行刑、大赦、留養等極具中華法文化特色的司法制度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在中國古代社會中,法律規則的操作和實現,並非司法判決的終極價值及目標。法律與倫常等其他裁判依據,在書判中往往交互作用,最終構成裁判的根本價值取向,這就是一些司法實踐者經常提及的「情理」。只有閱世深刻,既精熟於法律,又深諳人情風俗者,才是理想的司法官員人選。清代樊增祥說:「大抵審判之事,一要天分,二要學問,三要閱歷,四要存心公恕,不貪不酷不偏,然後可為折獄之良吏。世嘗有讀書萬卷而坐衙不能一言,治律專家而作官不了一案者。」其中便說明了這一現象。

影片:中國古代告狀與判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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