皋陶作士

相傳在舜時,「蠻夷」經常擾亂華夏,華夏部族內部一時也「寇賊奸宄」四起。舜委任皋陶為司法官,當時叫做「士」,他對
陶說:「汝為士,五刑有服。」意思是:你做司法官,通過嚴格執法,可以使國家禦侮於外,治亂於內。「士」由此成為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司法官名稱。

中國古代法律的實施,主要依靠龐大的官僚機構進行執法、司法,專門的司法機構並不多,除了中央有一些外,地方各級官府都是行政、司法合一的。而且具體執法、司法的官僚,一般而言都不是專業的司法官。綜觀歷代司法審判機構的演變趨勢,是上層機構日益加強而基層機構則日益減弱,呈現出「頭重腳輕」的現象。

其實,在歷代王朝,最高的審判權力都掌握在皇帝手中,從理論上而言,所有司法機構都不過是皇帝作出最終判決的諮詢機構而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