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令格式

中國傳統法律典籍數量浩繁,形式也相當豐富。總體而言,每個建立起穩固統治、維繫時間較長的王朝,都有一部作為基本法的法典,稱為「律」。在君主專制的政治體制下,歷代君主往往以特別法的形式,頒布一大批地位低於律典、但實際效力較高的法令。如先秦時期的誓、誥,秦漢時期的令、詔,唐宋時期的格、敕,明朝的大誥、榜文,明清的條例等,名稱上雖迭有變更,但其實質則大略相同。後來,還出現了作為正式規範的令典、各種辦事細則和公文程式、法律解釋,以及各種形式的法規彙編等。

除中央享有立法權外,地方上也可在一定程度內制訂地方性法規,以補充中央的通行法律。此外,君主以及中央、地方各級官府辦理的成案,往往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,成為成文法的重要補充。

歷代法律形式紛繁複雜,其中有些類別,雖然名稱不變,但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具體內涵。唐代以後,律、令、格、式等各種法律形式的分工基本固定下來。據唐代的人解釋,律「以正刑定罪」,是國家的基本法;令則「以設範立制也」,是國家積極的行政法規;格「以禁違止邪,百官所常行之事」,是刑律的補充;式「以軌物程事」,是國家機關的辦事細則、公文程式以及關於百官權責的規定。